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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社会保障法令的贯彻、监督和审查,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而设立的权力和办事机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没有机构这一载体,社会保障就无法进行。[1]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组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划分
①行政主管机构:即各级政府机构序列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和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立法、监督检查、贯彻实施。
②业务经办机构:即隶属于,又相对独立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一种公共事业部门,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参加者(受保人)的资格审定、登记、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财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发放,以及对投保人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
③基金运营机构:是隶属于,又相对独立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部门,主要职责是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行政层次上看,它和业务经办机构应属同一层次,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各国把它和业务经办机构合二为一,也有分开的。
④社会监督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事业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机构成员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基金筹集、基金管理营运、待遇给付、服务质量等诸环节、诸机构,实施全面的监督,包括监督政府的行为。
(2)按照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划分
①高层管理机构:即中央级管理机构,属于领导和决策层次,负责制定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国规划,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法律,指导、统筹和协调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事务实施全面监督。
②中层管理机构:即省级地方管理机构,属于辅助和传递层次,负责具体贯彻实施中央政府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决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反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益的经验,以及地区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调剂及业务执行隋况、处理有关申诉等。
③基层管理机构:即地(市)、县(市)级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属于社会保障事务执行和经办层次,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负责社会保障日常性工作的管理和经办。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费收缴、基金的管理、待遇的给付,以及提供社会保障事务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等。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实施、执行和操作部门,也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模式只有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个体设置才能得以实际运行。同时,管理机构的设置又会对整个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目标的实现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决定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协调高效的关键之一。
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中应设置以下四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1.决策协调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权威机构担任,主要担当向立法机构提供依据,协助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并根据法律导向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预算的审议。同时,还负有对社会保障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的重任。
2.业务执行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体制模式,由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担任。它实际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的综合职能部门,通常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且负责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经办社会保障各项目费用的征集、核算和发放工作。
3.资金运作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由社会保障基金独立运作,也可以委托专设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运作和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它与业务执行机构关系密切但同时处于平行关系,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可分别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的资金运作机构。
4.监察监督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应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担当,主要行使对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权。监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贤达人士、公众代表和专家。此外,监察监督机构还上连立法机构的法律监察,下通广大民众的社会监督,通过包括审计在内的多种途径,使得社会保障工作在国家既定方针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