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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基金

  	      	      	    	    	      	    

碳信托基金(Carbon Trust Fund)

目录

什么是碳信托基金

  国际社会中的碳信托基金一般都是通过信托运作的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权凭证,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再将这些集合起来的资金,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主要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所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具体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将获得的碳信用指标或现金以收益形式回报给投资者。[1]

碳信托基金的特点[1]

  本质上讲,碳信托基金就是一种信托投资,与普通信托投资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信托目的的特殊性

  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排放权贸易机制的市场运作形式,即通过国际社会所认同的信托机制来运作排放权贸易,因而信托设立的目的必须服从于国际条约的宗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一点与其它普通信托投资基金的完全的商业营利性不同。因此碳信托基金从目的上看,是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公益政策性质,可以归类为公益信托范畴。

  (二)投资对象的特殊性

  碳基金是由《京都议定书》确立的项目机制催生出的一种特殊信托基金投资对象是最初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中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中的具体项目,是对实业的一种投资。但是在后来市场的演变中,碳信托基金不再拘泥于协助企业和政府获得排放权指标,而是主要谋求短期投资获利。其运作方式是,由碳信托基金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从一级市场获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准减排量后,在二级市场上以更高价格出售获利或通过交易核准减排量来达到资产组合的完善。在这种情形下碳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可称为排放权,主要表现为经核准的减排量或者通过投资经认证的减排项目换取的减排单位。从法律性质上讲,这些排放权具有可估价性、确定性、一定流通性,属于广义财产权范畴,并且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特点,成为物权性的财产权。

  (三)投资主体的特殊性

  作为国际条约的产物,碳信托基金与普通投资信托基金很大的不同在于投资主体。一般碳信托基金分为国际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多国政府和私人参与,如世界银行的原型碳信托基金,包括6个工业化国家和17家具有国家性质的公司)和国家碳信托基金(如德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由本国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作为共同出资主体而设立,主要用碳基金的资金购买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量,实现本国减排目标)。因此参与碳信托基金运作的主体更多为政府或带有政府色彩的企业与个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更多体现国家意志或利益,以为各国政府实现碳减排目标服务。

碳信托基金的法律主体[1]

  碳信托基金作为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与一般信托投资基金相似的法律主体和组织构架,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受益人

  (一)碳信托基金的委托人

  碳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一般是投资人,是将资金交由碳基金以获得碳排放权指标或现金的主体,.因而一般也是受益人。包括政府银行、多边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他们以投资或捐赠方式将资金投入到碳基金,以获得碳排放指标满足自己的排放需要或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或通过碳基金二级市场交易获利。

  (二)碳信托基金的管理人

  碳信托基金的管理人是碳信托基金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构,它的职能、特点与普通的基金管理人相似。作为碳信托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一般要求具备对碳信托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决策的能力,由于其与受益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各国都对碳信托基金管理人提出特殊要求。要求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独立于相关利益主体,其财产与信托基金财产保持隔离状态: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具备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必须对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国际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充分了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决策职责。

  (三)碳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与普通基金托管人职责相似,碳信托基金托管人也是为碳信托基金保管基金资产金融机构。尽管在世界不同国家,对基金托管人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同(各国对信托投资主体间的法律规定不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如英国将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受托人;香港规定基金托管人具有双重身份,对投资者而言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受托人.相对基金管理人而言,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委托人;日本将基金管理人视为委托人与托管人视为受托人签定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我国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将信托资金托管人视为信托受托人),但其职责:大体相同。碳信托基金托管人主要两大职责:一是为受益人利益保管基金资产负责资产的日常运作;二是作为受益人代表对碳信托基金管理人的权力进行监督。以此实现碳信托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所有权、经营权与保管监督权的分离、互相制约的权力均衡。比如,世界银行的原型碳信托基金中由世界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托管人就是设在财政部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碳信托基金的运作模式[1]

  从1999年世界银行设立原型碳信托基金开始,碳信托基金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至2010年全球碳信托基金的数量估计超过90只,资金规模将超过214亿美元。尽管碳信托基金数量众多,又分为国际碳信托基金和国内碳信托基金,不同的碳信托基金有其特有的运作模式,但基本都以信托为模式进行框架构建。国际上信托基金具体运作方式又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综合起来看碳信托基金以契约型信托基金为主要形式。

Image:碳信托基金运作模式.png

  碳信托基金基本的运作模式如上图所示,可以表述为:国际碳基金管理组织或国内特定碳信托基金的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在国际碳信托基金中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国内碳信托基金中由本国政府、代表本国政府的企业和个人,共同以出资或捐赠的资金集合成碳信托基金,将碳信托基金所有权转移给国际碳信托基金或国内碳信托基金的托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由其负责碳信托基金资产的保管和日常运作,由国际碳基金管理组织或国内碳信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将碳信托基金的资产投资于碳减排具体项目或购买排放指标,投资人从碳信托基金的排放信用指标中受益。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叶朋.基于排放权交易的碳信托基金法律解读(A).商业时代.20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