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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是研究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学科。破产法是调整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清产还债或和解整顿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有竞争,有优胜劣汰,就必然会有某些债务人严重亏损,以至达到欠债无力偿还的境地,破产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一种特殊偿债手段。至于破产界限(或称破产原因)是什么,学术界看法不尽一致,各国立法大致有两种规定,一种是采取列举规定形式,如英美法系各国,即将视为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一一列出,如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债务人逃匿、信用崩馈、持续停止营业等;另一种是采取概括规定形式,如大陆法系各国,即将各种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停止支付、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三种情况,或者概括为其中一种。目前,将支付不能规定为破产界限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趋势。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破产法。
研究任务是:
(1)促进商品生产,保护企业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内容主要有:
(1)破产法的沿革。
(2)破产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3)破产司法程序,包括调解、宣告、执行、终结和复议等。
(4)破产的法律效力,包括特殊效力和一般效力。
(5)破产法的作用。
(6)破产法的适用对象。
(7)涉及外国人和本国财产在外国的破产宣告。
(8)破产财团的法律构成。
(9)破产债权。
(10)别除权、抵消权、程序规定及和解等。
(11)世界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比较。
关于破产法和破产法学的归属问题,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差异,有的国家将破产法归入民法或商法,破产法学成为民法学或商法学的一个分支;有的国家将破产法列入程序法,将破产法学视为诉讼法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将破产法纳入经济法范畴,破产法学应是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另一种则认为应将破产法纳入民事诉讼法体系,破产法学应是民事诉讼法学分支学科。此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破产法学应为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般都认为,破产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以及产生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二是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债权的行使,否认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的内容及其行使等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三是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破产程序法律制度;四是破产救济制度;五是破产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问题及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