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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救济制度是指适用破产救济方法之构建及实施的法律制度,也即是指破产救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规范。
破产救济制度旨在保障、规范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破产预防的程序;是调整破产清算、破产预防的法律规范总和。由于救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救济主要是讲救济方法,而救济方法又主要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因此,一般不将规范破产救济制度的法律统称为“破产救济法”,也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名称为《破产救济法》的法律。
破产救济制度与破产制度,从内容上来看有相同之处,均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破产罚则。但是,破产救济制度还包括实施这一制度的所具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如破产职工的失业救济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会和解制度与公司整理制度、政府配套的破产管理机构的行政制度、处理破产案件法院组织制度。因此,破产救济制度包括破产制度,而破产制度又是破产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而破产法又是破产制度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因此说,破产法是破产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