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贷款(Oil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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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贷款又称石油资金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间设立的专为解决会员国因1973年石油涨价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临时性贷款。此贷款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向石油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的借款,专款专用。两年中共从16个国家借入69亿特别提款权单位。
提供资金最多的产油国家是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内瑞拉等,工业发达国家中有西德,荷兰、瑞士等国提供了部分资金。这项贷款,不只对有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发放,也对发达国家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为125%,但贷款条件比1974年严格。贷款期限规定为3——7年,还款分16次按季归还。利率较普通贷款高,原定为 7%左右,1975年提高到7.625——7.875%,为减轻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借石油贷款的利息负担,1975年建立了利息补贴帐户,由24个工业国和产油国捐献1.6亿特别提款权单位。有资格接受利息补贴的有孟加拉、喀麦隆,埃及等18个国家。至1976年5月资金全部贷出,不再发放新的贷款。
1974年至1976年间设置的用于解决石油价格上涨引起的国际收支失恒。石油贷款的资金来源IMF向盈余国家(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人,再转贷给赤字国家。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125%。贷款期限规定为3-7年,申请石油贷款也须提出中期的国际收支调整计划。石油贷款于1976年5月届满,共有55个会员国利用这一项目获69亿SDRs的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