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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我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对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该公司首先开办了“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保险人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一般是大批量的,持续的消费性货物出口。
保险责任
分为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大类:
(1)商业信用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
(2)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卖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买方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国家发生战争、暴动和其他骚乱。
除外责任主要包括:由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造成的损失;在买方违反合同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因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
投保手续
投保手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内容包括:货物类别、本年度预计出口额、去年出口额、主要买方情况、已发生坏账及超过付款期180天仍未付款的损失。除了提供出口和收汇风险情况外,投保单上还附有被保险人的保证事项。
(2)向保险公司申请国外买方的信用限额。
(3)每月向保险公司申报一次出口货物金额,保险公司以此计收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使用预约保险合同承保,出口单位用出口发票申报。
保险费
保险费按发票总额和适用的费率计收。
被保险人应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该信用限额也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入承担该买方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另规定了每12个月的累计赔偿限额。一旦发生损失,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的90%,1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收汇安全,加强对使用商业信用方式的出口管理。如今后从国外进口商追回欠款,也按此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索赔寸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银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除了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原因外,对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都分别规定了等待期,在等待期满后再定损核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仍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继续向债务人迫讨欠款。在追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赔偿的比例负担绝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