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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企业发行债券多数在一年以上,即发行长期债券,很少发行一年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因此,我国的短期企业债券市场目前交易清淡,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1993年8月2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5条,《公司法》第160条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国目前发行企业债券分计划制定和审批两部分。“九五”期间,中国企业债券仍实行规模管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中国发行的企业债券,主要是长期企业债券,3—5年以上者居多;短期企业债券比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