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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专家和相关技术专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别、判断, 并出具鉴定文书的活动。知识产权鉴定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和司法审判实践需要, 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经济较发达地 建立并发展成为独立的鉴定种类。[1]
具体而言,鉴定范围包括:
(一)专利纠纷方面
1.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鉴定;
2.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鉴定;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鉴定。
(二)商业秘密纠纷方面
1.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是否符合法定商业秘密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鉴定;
2.被控侵权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与权利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构成相同或等同的鉴定。
(三)版权(含计算机软件)纠纷方面
1.权利人的作品足否具仃独创性的鉴定;
2.被控侵权作品(包括义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鉴定;
3.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与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相应内容在表现形式上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鉴定。
(四)商标权纠纷方面
1.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鉴定;
2.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种类或类似商品的鉴定;
3.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鉴定。
4.注册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冲突的鉴定。
(五)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2.被控侵权方与权利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鉴定;
3.植物新品种鉴定。
(一)法律性与技术性的高度统一
知识产权鉴定不同于对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确认,而是对两个鉴定对象的技术特征差异性所进行的评价和判断。知识产权鉴定必须基于法律规范得出技术结论,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判断技术问题,体现了法律性与技术性的高度融合,实质上是解决特殊技术领域中的特定法律问题,符合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实践中,从事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一般要有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参与, 以保证鉴定结论适应诉讼的需要。
(二)专业性强, 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鉴定的事项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各个技术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产生,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对鉴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参与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涉及的技术领域要远比其他类型鉴定要广。同时, 如果要求对所有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均采取前置性的资格授予制度,显然没有可能和必要。
(三)对鉴定人的能力要求
对知识产权鉴定来说,判断的基准并非要求鉴定人员站在某领域高级专家的角度,而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相关公众” 的知识水平和识别能力作为判别标准。因此,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取决于对行业内专业知识和常识的熟悉程度及其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经验,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技术的把握上,而不一定要求具有高级专家身份。
(四)仪器设备的要求必须适当
知识产权鉴定主要是运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要时也需要借助检测、分析手段来作为专业判断的基础。但由于涉及的专业门类过多、过细,鉴定机构配备门类齐全的仪器设备和熟练的操作人员显然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 而完全可以依托资质条件较好的检测、分析机构获取相关技术数据,通过进一步分析判断完成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辅助执法机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其作用:
一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涉及专业门类的广泛性,即使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办案人员对于技术状况的判断也有较大难度。知识产权鉴定所提供的科学鉴定证据,可以辅助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裁判。不仅是相关诉讼的必要程序, 而且“在某些案件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客观认识争议事实, 在诉讼中把握主动性, 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减少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在客观上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
二是在非诉讼活动中,发挥确认和预测的作用,帮助委托人确认其权利是否成立, 帮助涉及纠纷的当事人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正确地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说, 知识产权鉴定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一)缺乏统一的从业资质标准
从现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看, 大多数鉴定机构由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机关或所属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设立,其从事鉴定业务主要源于所属部门在该行业的管理地位和提供鉴定服务的资源,没有行业公认的统一的准人标准和条件。从鉴定从业人员看,鉴定机构保留少数专职鉴定人员和工作人员,主要承担鉴定组织工作;实施鉴定的主要是与鉴定机构存在长期合作或临时聘用关系的各行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在鉴定人的资质标准、鉴定能力、遴选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要求, 主要通过在鉴定个案中鉴定机构提供,当事人和法院的认可来确定。在实践中,一方面,出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各异,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对鉴定人相关法律知识和鉴定原则的培训,还存住跨专业从事鉴定等问题。另一方面,鉴定人资质授予的缺失成为诉讼过程中鉴定意见遭到质疑的主要原凶,即使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也会影响采信。有时发生鉴定意见与专家咨询意见的矛盾,使法官与当事人无所适从。
(二)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知识产权鉴定基本处于没有行业监管的状态,一是没有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技术鉴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行政机关均未将本行业的技术鉴定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国务院41 2号令也未授予这些机关相应的行政许可权。二是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领域行政管理较混乱。一方面,人民法院出于诉讼需要,对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的机构实行名册制管理。如北京市高级法院颁布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办法》,通过考核、考察、注册等行政手段择优选择鉴定机卡勾,建立鉴定名册, 为审判、行政执法及仲裁提供鉴定服务。另一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自l998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j定”方案、国务院4 1 2号令或者地方性法规审核登记了一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但在2O05年2月全闲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 由于未明确将知识产权鉴定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原已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知识产权鉴定事项又处于管理缺位的状态。其结果,方面,法院出于审判的需要而实行的名册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登记管理又有法难依,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相适应的准入、监督、处罚等行政管理规范无从建立,处于无序的状态。三是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机构和制度。由于分工较细, 缺乏领导, 目前这类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建立共同的行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处于各自为战的境地, 缺乏必要的交流和行业监督
(三)缺乏统一的鉴定规则
一是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判断知识产权侵权的有关规范过于原则, 缺乏呵操作性,知识产卡义鉴定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知识产权鉴定的各专业种类均缺乏统一的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规则都是各鉴定机构自仃设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操作平台,鉴定执业活动不规范,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鉴定质量达不到诉讼的要求,影响了鉴定的公信力。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成为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管理与使用之间缺乏适应诉讼需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特点的制度链接
虽然在诉讼尤其是审判活动中, 知识产权鉴定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难以委托到适合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人出庭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收费较高,鉴定意见质证复杂等原冈,法院在审理中往往尽量避免采用鉴定证明方法,而在当事人自行提供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又处于难以审查的困境。鉴定的管理、签定的实施与诉讼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现象一。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
管理的长期缺位, 已经影响到知识产权鉴定质量, 影响厂其作用的发挥。任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和改善管理丁作,将知识产权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尚未纳入统一管理前, 建立知识产权行业管理部门与司法鉴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参照《决定》和司法部“ 办法”,逐步将矢n识产权鉴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二)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特点,适应诉讼需要的鉴定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准人管理建设, 按专业门类制定知识产权执业分类规范,建立相对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人标准和条件,建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名册与知识产权鉴定专家库相配合、相补充的鉴定队伍。二是加强执业监管制度建没,制定鉴定收费项日和标准,采取切实措施, 维护鉴定秩序。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建立鉴定资源共享机制,开展资质认定或认可,提高鉴定质量和水平。
(三)指导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则
尽快建立行业}办会,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监督、协调、交流、培训等作用, 自觉维护鉴定秩序,促进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四)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制度衔接
建立鉴定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之间的协测沟通机制,科学合删地建立鉴定的实施与质证、认证和采信问的衔接机制,制定鉴定名册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诉讼参与部门和当事人埘鉴定的监督机制,使知识产权鉴定更好地为诉讼服务,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