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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金融关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资本市场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投资收益关系。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上市公司收购法、企业购并法、社会投资法及产权交易法加以调整。
1、证券发行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因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券等资本证券发行而形成的买卖关系、投资收益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这里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即二级市场)市场上,证券持有人与投资者因买卖股票、债券等形成的证券交易买卖关系及衍生的上市公司股票收购关系。
3、产权交易关系。这里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即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上,筹资人投资者发生的投资入股、股份转让、收购兼并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