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显性负债(Direct Explicit 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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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显性负债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政府法定或是合同规定的责任,如国债本金和利息,预算法规定的支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期预算支出,如公务员工资和养老金等。由于直接显性债务的可控性,与之相对应的直接财政风险也是可控制的。
直接显性负债现阶段主要有三部分组成: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多边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对直接显性债务建立还贷准备金。直接显性债务是指由特定或合同所确定,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支付的债务,如政府直接借入的各类债务等。
(1)利息处理。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月或按季提取应付利息,提取利息费用同时列报支出,并转入到负债款项下作应付款处理,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款。
(2)本金处理。政府行为产生政府负债,一定程度上存在财政风险。为全面反映政府财政可用财力和政府债务的真实情况,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显性债务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处理。
具体要增设会计科目“应付款———还贷准备金”科目,核算分摊的显性债务。在显性债务的合同受益期内,要合理分摊债务,分摊债务按月或按季列报支出,并计入“应付款———还贷准备金” 科目。如合同到期发生还债务本金,直接冲减 “应付款——还贷准备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