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债务(direct obligation;direct 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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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债务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的债务,不依附于任何事件,是可以根据某些特定的因素来预测和控制的负债,如政府的内、外债及由法律规定的养老金负债等。
(2)直接隐性债务,通常是指因长期性的可预测的公共支出政策造成的结果,如养老金债务。
(1)直接显性债务。
除国债以外还有:
①欠发工资而形成的债务。由于财政困难,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已屡见不鲜,一度全国有过半数的市县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据初步统计,1998年末,全国累计欠发工资22亿元左右。而且,问题集中的区域主要是欠发达地区。这是政府的直接债务,而且形成中央政府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②粮食收购和流通中的亏损挂账。长期的粮价倒挂成为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粮价倒挂形成的亏损年复一年地挂在账上,再加上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不善,粮食亏损挂账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棉花亏损挂账、外贸企业的亏损挂账等。
③乡镇财政债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财政困难是全国的普遍性问题,除少数发达地区的乡镇没有赤字外,多数乡镇都有债务。
(2)直接隐性债务。
它主要是指由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所形成的债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现收现付制转向逐步积累模式。这就产生了对原有职工的偿债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职工是在低工资的条件下就职的,而且未形成养老积累,现在或今后退休后要求政府必须按照其工作年限长短或贡献大小进行必要的补偿(即使“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也是如此,只不过是补偿方式和补偿时限不同而已)。另外,政府所面临的农业救济的负担也不断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