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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损害,是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是为了确认利害关系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查明是否可以对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有公示催告票据或其他权利证书的实际持有人。因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不可分离,只有持票人才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成为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必须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j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
(3)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申报权利的期间,就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但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驳回申报。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且P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此时,票据的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应当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票据纠纷为由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