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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房是指城市物质生产部门的用房,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门的厂房、车间、仓库、办公室、实验室及生活服务用房等。
(1)车站行车有关技术设备及附近一切建筑物,必须符合规定限界并保持良好状态。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车站应与有关部门研究改造方案。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不准使用。
(2)车站作业场所,要保持排水设备良好。站内危及人身安全的明沟、地井、横越线路的导线、导管等要安装覆盖板、防护槽。中间站经常调车作业的地点,要有平坦地段,以利调车人员乘降的安全。
(3)扳道房、行车室的屋门,距离钢轨在2.5rn以内时,门前要设置防护栏杆或顺着线路开门,同时要有纱窗、纱门,按照地区性的不同,要有永久性的防暑凉棚或取暖设备。
(4)车站对在站内作业的有关部门,使用的工具、备品以及钢轨、枕木、配件等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影响行车人员作业安全。
(5)办公房舍应有防暑降温、防寒取暖、热饭饮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