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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性筹资风险又称资金性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特定时点上,现金流出量超出现金流入量,而产生的到期不能偿付债务本息的风险。[1]现金性筹资风险对企业未来的筹资影响并不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上受权责发生制的影响,即使企业当期投入大于支出也并不等于企业就有现金流入,即它与企业收支是否盈余没有直接的关系。现金性筹资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理财不当,使现金预算安排不妥或执行不力造成支付危机。此外,在资本结构安排不合理、债务期限结构搭配不好时也会引发企业在某一时点的偿债高峰风险。[2]
这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个别风险,表现为某项债务不能即时偿还,或者是某一时点的债务不能即时偿还。它对企业以后各期的筹资影响不大。
(2)它是一种支付风险,与企业收支是否盈余没有直接关系。
(3)它是由于理财不当引起的,表现为现金收支预算与实际不符而出现支付危机,或者是由于债务资金期限结构安排不当而引起的。如在资金利润率较低时安排了资金成本较高的债务,以及在债务的期限安排上不合理而引起某一时点的偿债高峰等。这种风险一般只要通过合理安排现金流量即能回避,而对企业盈利和所有者的收益影响不大。
对于现金性筹资风险,企业应注重资产占用与资金来源间的合理的期限搭配,搞好现金流量安排。
为避免企业因负债筹资而产生的到期不能支付的偿债风险并提高资本利润率,理论上认为,如果借款期限与借款周期能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则企业总能利用借款来满足其资金需要。因此,按资产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债务资金,是回避风险的较好方法之一。如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五年,则以五年期的长期债务来提供资金需求;商品存货预计在一个月内钔售,则筹措为期三十天的短期负债来满足其需要,这样能较好地将资产运用期限与借款期限结合起来。
这要求在筹资政策上,尽量利用长期性负债和股本来满足固定资产与恒定性流动资产的需要,利用短期借款来满足临时波动性流动资产的需要,以避免筹资政策上的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