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原则(the realit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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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原则出自弗洛伊德心理学,指的是现实即存在,是人类深陷其中的客观环境。现实原则的目的就是推迟能量的释放,直到真正满足需要的对象被发现或产生出为止。
西格蒙特·弗洛伊德提出人的心理过程服从两种倾向: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他这样描述两种原则的产生:人类较早的、基本的、曾经是唯一的心理过程是无意识心理过程,无意识心理过程服从的倾向是快乐原则。快乐原则追求本能需求的满足,“任何一种会引起不快(痛苦)的心理行为都会被拒绝(压抑)”。
随着服从快乐原则的行动在外部环境中受挫,心理器官形成了外部世界的概念,并逐渐认识到适应外部世界、协调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才能延续生存、改善生存,由此现实原则建立起来。现实原则给予人“可靠的快乐”。弗洛伊德:“现实原则的引进使思维活动的方式分裂了,其中仍有一部分不接受现实的检验只服从快乐原则。”
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人的本我、自我和超我在人生的各个阶段此消彼长,谋求共生共存。从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者关系处理的角度上看,生活中一些凭本能、未加考虑所产生的一些欲望,可放在本我这一个范畴内来予以考虑;超我代表了文化伦理道德;自我作为三个“主人”的“公仆”,需要协调本我、超我和客观现实之间的关系,以便统一个人的行为。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一旦有愿望就要求马上得到满足;超我按至善原则行事,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压抑-一些欲望,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而自我则需要按现实原则来规划,把行为限制在客观现实需要的轨道上,往往表现为延缓和寻求合适的方式来实现愿望。在弗氏理论中,“自我”是一种力量,是一个控制行为的主体,其发展是一个过程。[2]
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相结合理论是奥地利医生兼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弗洛伊德认为,健康的人格状态就是——“自我”成为精神的主体,一边将“本我”的欲望适应于“超我”和现实的要求,一边又满足这种欲望的状态。[3]
现实原则是跟自我有着密切关系的。在人的生命中,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分别在不同的时期占据不同的地位和比重——“个人的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在生命初期占统治地位,但随着日益成熟,因为现实中的迫切需要和障碍个人逐渐学会有必要忍受痛苦、延缓满足自己的欲望”。也就是说,婴儿和儿童阶段快乐原则占主导地位,成人阶段现实原则占主导地位,人逐渐成熟的过程也就是快乐原则向现实原则交接控制权的过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