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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物权,又称生态物权,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性支配并将环境法上的义务纳人权利内容的物权。环境物权制度是对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作出综合性规定的法律制度。
不具形性
环境物权是一种“无体”物权或无形物权,即从物理学意义上讲,它是不具备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表现为环境容量,它无实体形态。过去就是因为它们没有实体形态或没有独立的实体形态,才被排除于资源的范围之外,更被排除于法律上的“物”的范围之外。在充分认识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以后,我们便不难看到:环境资源不是以有体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而是以无体形式表现为生态价值并为人类提供服务。而且这种生态价值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经济价值化,从而形成民法上的物权的。
从属性
环境物权的客体特征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或者说,离开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环境物权无法独立存在,如土地的环境容量是与土地本身联系在一起的、水体的环境容量也是与水体密不可分的。但是这种联系或从属性并不能否定环境物权的存在。因为,环境容量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环境容量并不仅仅取决于它所依托的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更重要的是其中的生态因素。如同样数量的土地因为土壤组分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环境容量是十分正常的。
因此,承认环境物权的从属性不是为了否认它的独立性,而是通过对这种属性的认识,使我们充分注意到在对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必然破坏它的生态功能。所以,在传统的有关资源性物权的立法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生态制度又包括规定新的环境使用权、生态性准物权或对传统的所有权施以生态限制。
作为无体物权,环境物权的标的和表现形态不同于一般物权。它的标的不是实物形态,而是环境容量和自然景观等无体功能和价值。在具体的内容中,环境容量表现为接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环境自净能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或者是人们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物权的客体类似于知识产权,必须以有形的环境资源作为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