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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中的前沿问题,它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也推动着环境伦理学的转向。环境正义的观念最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美国现代民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所谓环境正义,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国籍、民族、种族、性别、教育、区域、地位、贫富等,都平等享有秩序、整洁及可持续性环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环境破坏的危害之权利。环境正义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人们平等的环境权利,并尽量减少人们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从而维护人们的价值与尊严。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环境责任和生态利益的合理分担和分配,由此能够清晰地看到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以及解决生态危机所应采取的正确应对方略。环境正义的实现对于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美国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最初爆发于美国。1982年,瓦伦县居民举行游行,抗议当地政府将该地作为有毒垃圾掩埋场,这一行动将一个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被学术团体和公民权利团体所提出的问题吸引了更大范围的关注:环境保护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①。此事件中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美国政府把瓦伦县作为有毒垃圾的掩埋场地,与这一区域的居民主要由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事件揭发以后,人们发现美国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是原有的污染、公害等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从某种程度来看,它是被转移到有色人种和低收入阶层居住的社区中。
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目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正式将长久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的前沿。
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会议的目的是要突出有色人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自主性和为自己发言的权利。在大会上,“环境正义”被列入社会的和环境的议程之中,并经过激烈辩论达成了协议,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的立场。
(二)“穷人环保主义”
在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1994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的着名文章中所介绍的印度的环境斗争,就具有明显的“环境正义运动”的色彩。
古哈的观点表达了在落后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被称之为“穷人环保主义”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要求实现“环境正义”的呼声。以亚马逊土着居民反对跨国公司为例。由于跨国企业在亚马逊河流沿岸雨林大量砍伐树木及采矿所造成的土壤流失、水污染、动植物死亡及其它的生态破坏,是以牺牲当地土着居民的生存条件为代价的,是以当地居民针对跨国公司破坏环境的斗争,就具有保护环境和维护环境正义的双重含义。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是存在着“富裕的环保主义与生存的环保主义”、“提高生活质量的环保主义与生活的环保主义”的对立。“环境正义运动”不仅涉及了更广泛的地理范围,也逐渐发展为关注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掠夺、对全球土着人的迫害、跨国企业对全球资源的撷取,以及性别不平等等种种现象。
从性质上分,涉及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各种国际、国内环境法规的制订、执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地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容纳废物的地方应从产生废物地方获得补偿)、社会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群体承受环境风险比例相当);
从时空上看,涉及种际正义(人与自然之间)、代际正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代内正义(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正义、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正义、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正义、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正义)。 这些正义问题是基于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性而提出的。其中,代内正义是前二者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代内正义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代内正义优先将有利于为解决其他环境正义问题创造财富和生态环境等物质条件,创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
环境正义是企图用正义的原则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期望每个人都能在一个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环境资源与生存空间。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际环境公正。
国际环境公正是指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达国家通常凭借着相对的经济优势与环境开发条件,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搜刮,致使落后国家的发展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还往往忽视了环境污染与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方面,占全球少数的富有国家人民消耗、浪费过多资源,并制造大量废弃物:另一方面,经济上贫穷的国家被迫承受这些污染与环境破坏,却只能换取少量回馈金。
建立国际环境公正的秩序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和落后国家的基本需要,限制强势者、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剥夺与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原则。
二是国内环境公正。
国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种族、性别、阶级或地位之间的人们在享用环境上的正义性问题。其首要的任务在于减少国内因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至于地域方面的不平等,最为突出的便是繁荣的都市地区人民的大量物质需求来自于对乡村生 态资源的剥削,而所生产的各种垃圾与废弃物却又多半都由相对贫困的乡村地区人民来承受。上述现象不仅是对种族、阶级、性别以及地域造成压迫,更是使得社会中的强势者得以持续并扩张既有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继续以大量剥削资源、制造废弃物的方式来破坏生态环境。而这些不平等关系的存在使得那些强势者不需要承担生态破坏的后果,不需要改变那些造成生态破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环境正义必须关注怎样减少国内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
三是代际正义。
区别于代内正义关注同代人之间的正义的问题,或者就是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代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方面的正义性问题。它要求我们当代人在享受环境给我们带来的利益和福祉的同时,要保持环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生活在安全、干净和生物多样性的自然环境之权利以及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要实现代际环境公正,就必须实现两个先决条件:一方面要从对自己后代的关怀延伸到对下一代人类的关怀;另一方面须从对于金钱财富的过度重视转变为对生态财富的更加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
环境正义的提出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完善了环境伦理的理论内容,而且在实践上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环境伦理教育提供了可能。
环境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公正、和谐”、“尊重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环境正义意味着一场思想深刻的变革,是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变革,也是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环境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将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理念移植到人们的观念中,从而促进环境与人和谐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实践活动提供指导。
环境正义要求重视人类社会的差别性、地区差别性、确立协调持续的发展战略。在面对资源利用不公时,环境正义有利于各方协调发展战略,减少甚至避免地区冲突。在面对发展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充分考虑环境的影响及承载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环境的报复,促进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
(三)为环境立法提供指导。
道德与法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两把尺子,二者互补,缺一不可。许多规范从道德走向社会,再走向法律,这几乎是一个必经的过程。环境正义的研究为制定有关生态保护的法令法规提供了价值理论,也为相应的法令法规的执行提供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