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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独立的抗辩权。权利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的,只要时间经过至一定阶段即可产生,不需要依附于任何主权利。例如,甲对乙享有一项债权,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方才主张,此时乙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必以一项对甲的债权为前提。[1]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是独立的抗辩权。保证人有权基于顺序利益而拒绝给付,无须以拥有一项对债权人的债权为前提。何况单纯就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而言,保证人仅为保证债务的承担者,根本就没有对债权人的债权[1]
区分独立与非独立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可以为判断一项抗辩权是否有效存在提供识别标准。如果是独立的抗辩权,则不受其他权利影响;如果是从属性抗辩权,则受其主权利的影响,随其主权利而产生,从主权利而消灭。
因此,这一区分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规定的恶意抗辩权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意义。如果认定为独立的抗辩权,则该恶意抗辩权可以与废止请求权、撤销权并存,从侵权发生时即有权拒绝给付;如果认定为从属的抗辩权,则须待废止请求权经诉讼时效消灭之后方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