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许可(Special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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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这种许可又称特许,如烟草专卖许可等。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和资格的行为。
第一,许可是命令性法律行为,特许是形成性法律行为;
第二,许可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羁束裁量行为,特许属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三,当因许可或特许数量有限出现竞争性申请时,许可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特许则多采取择优原则;
第四,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同,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干预相对人许可权的行使,但相对人获得特许后,要在主管行政机关监督下连续不断地为公民提供良好稳定的服务,而且中止或停止营业,必须事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同。对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保障力度要强于获得特许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公益判断撤回特许事项,不受正当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