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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 特殊管理药品主要由卫生部管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职责相应纳入其管辖范围。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其中第5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特殊管理药品和普通药品的管理基本上使用的是同一套监管体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农业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