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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企业集团是指以开发资源和组织物资流通为目的,以骨干物资企业为核心,联合其它企业,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法人经济联合体。它是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发展商品经济,加强横向联系,形成规模经营韵重要形式,是物资流通社会化、专业化的客观要求。
其基本特征:
(1)高级形式。以集团企业为中心,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优势(地理、交通-贸源等)的子企业为主体,通过多种形式,联系众多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从而发挥整体经济优势的高级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2)多层次。一般情况,除物资企业集团的集团企业(核心层)以外,还有子企业(紧密层)、参股企业(半紧密层)和契约联系企业(松散层),各个成员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物资企业集团可以没有松散层或半紧密层,但必须有紧密层。没有紧密层的物资企业联合体,不是物资企业集团,只是一个单体联合物资企业。
(3)多功能。物资企业集团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和物资流转额,并拥有两个以上全资子企业,在某一类物资或多类物资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决定作用。它具有投资功能、信息情报功能、开发功能、服务功能以及对子企业进行的管理功能等。
物资企业集团的分类:
(1)按组建范围,可分为全国性的物资企业集团和地区性的物资企业集团。
(2)按经营范围,可分为专业性物资企业集团和综合性物资企业集团。
(3)按联系的根据,可分为股权式的物资企业集团和合并式的物资企业集团。股权式的物资企业集团是由集团内成员共同投资入股,按股分红的经济联合体。由于参股时经济实力强的成员占有较多的股份,实力弱的占有较少的股份,集团成员的影响大小取决于股份参与的程度,从而逐渐形成母子企业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为了推进物资企业集团的发展,政府目前明确物资企业集团的主要职权是:
(1)在服从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方向,进行专业化组合。
(2)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有权决定集团企业内部和紧密层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人员编制,干部任免。
(3)在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集团企业内部和紧密层企业的工资、奖金等分配形式。
(4)在保证完成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自由处理集团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闲置资产。
(5)集团企业对半紧密层成员企业有联合经营的管理权,成员企业则享有参与集团经营决策,按股分利及集团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
(6)集团企业对松散层企业有联合经营的指导权,成员企业有对集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