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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费希尔认为,美国的物业税与受益税相似,因为物业税与居民从地方政府服务中获得的收益非常相近。特别是用地方的物业税支付地方服务的开支,会提高公共决策的效率,因为纳税人将支持那些创造的收益大于税收支出的措施。傅光明认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纳税人通过纳税,获得了政府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从受益角度分析,受益说也难以反映物业税的理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