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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是定居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来往内地使用的通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签发,并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受理香港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委托澳门中国旅行社受理澳门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
1898年8月6日生效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规定,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民照常行走。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2月开始封锁边界口岸,并在边境上建立了边防检查站,对粤港澳的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
195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公布了《关于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规定港澳同胞返回内地须于每次入境前向目的地公安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深圳或拱北口岸入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
1956年,为了方便港澳同胞返回内地探亲访友,缩短办理证件的时间,决定港澳同胞回内地改为凭港澳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在入境时向深圳或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申领一次有效的入出境证件《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是港澳同胞往返内地的入出境证件和身份证明,有效期限为3个月。港澳同胞凭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从指定的口岸——深圳或拱北口岸入出境。[2]1979年12月1日,开始停止签发和使用《介绍书》。12月1日前持《介绍书》进入的港澳同胞,可持《介绍书》出去。
随着回来中国探亲、参观、旅行的港澳同胞越来越多,《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办法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为了方便港澳同胞回乡探亲和参观、旅行,缩短在口岸停留的时间,简化手续,决定将入出一次有效的《介绍书》改为三年有效、多次使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从1979年7月20日起开始办理申领《回乡证》,港澳同胞领取《回乡证》以后,即可凭《回乡证》来往。港澳同胞偕带12周岁以下的儿童进入,不需另行申领《回乡证》(单独进入的儿童则须办证),只需在自己的《回乡证》附页偕行儿童栏内填写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即可。进入时没有偕带儿童的,附页偕行儿童栏要划一道斜线,以示没有带入儿童。
1981年12月,《回乡证》由3年多次有效改为10年多次有效。只要在回乡证有效期内,港澳同胞可以持证随时从全国各开放口岸入出境,大大简化了港澳同胞入出境手续,方便了往来。
1984年12月1日起,港澳同胞入出境,凭《回乡证》验证放行。入境时,填交《港澳同胞回乡入境卡》,出境时,填交《港澳同胞回乡出境卡》,废除出境要收缴《户口卡》的规定。港澳同胞入境后,住在亲友家的,由亲友或本人到附近派出所申报(农村可到派出所或乡政府申报);住在宾馆、饭店的,只办理住宿登记,可以由留宿人或本人持当事人身份证件前往办理。
从1988年9月8日开始使用。新本回乡证有效期仍为10年,共58页;第2页相片上方加贴反映证件号码的条纹码,全页塑封并加盖钢印;查验页从过往的每一页供入出境使用1次改为2次。凡实行电脑查验的口岸,持有条纹码《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入出境免填入出境卡。
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进一步落实以及港粤经贸关系的紧密化,提高回乡证的科技含量、安全性以及通关效率越来越迫切,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于2007年成立了回乡证改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按照要求,拟定新卡改版方案,仅新卡设计样式就九易其稿。新卡使用聚碳酸酯材料,具有高强度、长寿命、无毒、不可燃等优点;采用非接触式芯片模块,将持卡人的所有重要数据信息存入芯片模块,并采用数字加密技术进行保护,提高了证件安全和通关速度;亦采用镭射刻蚀技术进行卡体表面个人化刻蚀。公安部决定自2012年12月28日起启用新版通行证,自2013年1月2日起受理新版通行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