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汽车保险(Foreign Car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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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汽车保险是指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牌照(包括临时牌照)的各种涉外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是涉外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险种。其适用范围为各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在华机构、各国驻华商务、金融、新闻等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务使用车辆以及外籍人员私人白备的车辆。
责任范围
该项保险分为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其责任范围很广,属一切险范畴,条款采用指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凡被保险人及其允许或雇佣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一切意外(除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所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金。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费用支出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司机、雇员以及经其允许驾驶的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2.未持有中国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的人或在酒醉、吸毒、药物麻醉状态中的人驾驶,
3.竞赛,测速、教练和拖带其他车辆,
4.战争,军事行为、没收、征用、罢工、暴动,
5.核事故;
6.自然磨损、腐蚀、自燃,
7.车辆损蟹发生的间接损失,
8,车损后未经必要修理即便用而使损失扩大造成其他损失,
9,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司机的人导伤亡和他们所有或照管或拧制的财产的损火。
涉外汽车保险的赔款处理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在发生意外之日后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重大损失应立即报案,
2.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查勘现场和裁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4.将受损车送到保险公司同意或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修理费用范围内自行安排修理:
5.应及时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时所必需的各种单证,
6.车辆按全损处理后应将残体归保险公司所有,
7.如遭受的损失系由第三者负责,在接受赔款的同时,应将向责任方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追偿和提供追偿时所需的证明,
8.承担保单中所载明的免赔额,
9.索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新车通常应以重置价格或比照市场贸易价格投保,进口车辆如没有可比照的市场贸易价,应按完税价格投保,如不愿意比照市场贸易价投保或完税价投保者,发生损失索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车辆的投保金额与可比照的市场贸易价或进口车辆的完税价格之比例分摊赔偿,差额应认为由被保险人自保。
保险期限
涉外汽车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从保险合同订明的时日起开始生效,期满一年后失效。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将满时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