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Woodoil Bu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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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海运保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散装桐油不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短少、渗漏、沾污和变质之责任。等到货物运抵目的港岸上油库,责任即告终止。如未卸载,则自海轮抵港起满15天为止。[1]
根据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负责赔偿: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玷污或变质损坏。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5)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主要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按照“仓至仓”条款负责。其具体内容是:
(1)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3)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15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的规定终止。
(1)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保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保险公司不负责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①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②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③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玷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2)如遇必须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他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3)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赔款的处理,根据桐油保险的特点,规定如下:
(1)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
(2)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3)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