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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进行航运、作业、生产等海上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或其他权益的行为。
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海上侵权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方面具有特殊性:
第一,海上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港口作业区域。其中,海上包括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又称通海水域,指船舶可以沿着水流航行至海上的内河水域。港口则一般指具有船舶进出、靠离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和相应的码头设旋,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第二,海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在海上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风险相关的侵权行为。”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一般侵权行为即使发生在海上,也不属于海上侵权行为的范畴。例如,船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人身伤害、侵犯名誉权等,即使发生在海上也应该适用一般侵权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对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而不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但是,如果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影响到沿岸国的社会秩序,沿岸国一般主张适用自己的法律;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适用法院地法;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领海国法;关于船舶碰撞法律适用,各国立法一般主张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大致有碰撞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等。
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