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Administ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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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这种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官,依法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2]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避免行政机关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从权力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是法律高于行政。
第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称为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法律优先。含义包括: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第四,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体现为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体现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
第五,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
法治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内在价值。即行政目标应当体现正义性、公共利益性、合法性。
法制行政是法律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力,行政权力应当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示,行政亦无法外特权。
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向必然要求法制完备、健全,要求加强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