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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值大于帐面价值的数额。一般而言,企业财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除有物价变动时,国家有规定调整,否则不得随意调整帐面价值。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对资产进行重估。如:企业分立、合并和改组;企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物价上涨时幅度较大造成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严重分离。
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主要有:
二是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造,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核算,主要是确定法定财产的重估方法、范围及其增值的金额问题。
企业因对外投资而转出各种资产或企业内部由于合并、改组需要对财产进行重估时,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双方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应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借记有关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账户。
[例]某商业企业将部分固定资产转出作为对另一企业的投资,转出时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当时固定资产的原账面金额为1 5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重新评估后确认为1 000万元,转出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 000万元-(1 500万元-800万元)] 3 000 000
贷:资本公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 3 000 000
同时:
借:长期投资—— 10 000 000
累计折旧—— 8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8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