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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行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
1.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但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所以,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
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作为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它是法律能够得到运转和执行的重要保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字面上的法律能够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保证。
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是指从法制现代化的物质条件方面,能够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设施,运用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等法律运行的实践活动之中。
2.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要实现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首先体现为一系列现代法制原则在整个法制运转机制中的实现和现代法律价值观对法律运转机制的渗透。
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整个社会生活中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法制现代化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与现代法制和法治原则相吻合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还包括社会成员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该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