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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的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法人解散的原因包括:
1.法人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销许可;
2.自行解散。法人的自行解散,具体又包括:①因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
②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③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而解散;④社团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数而解散;
3.法人破产。法人破产为其解散的原因。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2条规定:社团因破产开始,丧失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依法宣告破产,为企业法人消灭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