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人与组织,应当依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付费将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或使政府等管理部门获得相应的收入以治理污染。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的。这项决议规定,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排污者(即污染者)负担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受的状态。由于OECD成员国基本上是发达国家,因此使得污染者付费原则很快成为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一项规则而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各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指南和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西方经济学家基于“外部理论”提出的。所谓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将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exteriority)”。若以费用论之,可以将外部不经济表述为“外部费用(externalcost)”。在环境污染现象里,这种外部费用就是环境费用。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的无形价值经常被人们忽视,由于难以区分和界定环境(如大气质量)的所有权,因此不可能存在体现环境价值的市场,从而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环境利益上失灵。因环境的开放性导致工业企业将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中,使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到社涣憧一个体的生活。为了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传统的做法是由国家出资治理污染、由公民承担环境污染的危害,即由全体公民和社会来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形成了“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的极不公平的现象。为此,经济学家认为,要转变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就必须采取措施使这种治理环境的费用(外部费用)由生产者或消费者来承担,也即使外部费用内部化。具体做法就是企业应当为排污损害环境而付出一定的费用用以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