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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生态旅游是一种具有浓郁文化特色,融入当地真实朴质生活,欣赏当地的自然风光,体验当地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并为当地提供有效经济支持的新型旅游形式。[1]
首先,民族生态旅游以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和谐为根本前提。民族生态旅游地区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又大多集中在自然生态未被严重损害的地区,如云南、贵州、湘西、新疆、西藏等。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能够充分满足游客对自然风光的需求,也为文化体验提供了良好的背景。与传统的旅游方式不同,民族生态旅游将更合理地安排游客,使游客融入当地真实质朴的生活,避免景区的商业化、城镇化,控制旅游规模,或分景区分季节开放,或合理限制游客人数,实施更合理的整体规划与远期发展目标,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其次,民族生态旅游突出民族文化的贡献,以充分满足游客的文化体验要求,又可以促进当地传统特色文化的发展。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的香格里拉县为例,游客从1998年起入住藏家,与当地居民同吃同住,满意率达到96.18%,仅有3.82%表示不满意,使游客对藏族文化产生兴趣,也使当地居民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更大信心。当问到当地居民赚到钱后做什么,很大部分都说要做藏服,他们已经意识到本地文化的魅力,使藏服、藏饰、藏族节日、风俗焕发出不尽生机。这在更深层次上增强民族自豪感,从而产生社会心理动力,合理保护、发展当地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诚然,民族生态旅游不能单独挑起民族文化的重担,但它可以对当地人文及生态的完整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为了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的原生性、真实性、完整性,实现民族地区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构建民族生态旅游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原则。生态是人类与周围无机界和有机界环境的高度和谐,从生态学的角度控制民族地区的生态旅游,指导当地旅游模式的开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要提高民族生态旅游在旅游中的位置;二要在科学地确定民族地区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适应旅游市场的要求,合理地扩大民族生态旅游的规模;三是要有效地提高生态旅游消费的质量,制止消极的民族生态旅游消费,实现最大的生态效益。
(二)适度开发原则。民族文化不能过度开发。民族文化是旅游资源的源泉,但旅游资源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一般来说,能开发成旅游对象的民族文化主要是所谓的“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高山、实物、住房、服饰、交通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不表现在外的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就不适合开发成旅游对象。因为旅游者的观光、游览属于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时间的体验,也仅停留在民族文化的表面价值上,只是对那些有形、有声、有色、有动感、有场面、有情趣的民族文化抱有浓厚的兴趣,带有浮光掠影的意味。即使是在长时间的情况下,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去深究各种民族文化现象的内涵和彼此之问的联系。民族文化不能将那些具有神圣精神意义或象征意义的文化要素,特别是宗教文化开发成旅游产品,向旅游者开放。
(三)限量性原则。对游客的限制是民族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重要原则。许多事例研究表明,旅游对当地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与旅游者的数量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当地文化冲击最大的是大众旅游者,冲击最小的是少数的探险家。对于规模小、技术落后、生态环境脆弱的乡村来说,如果旅游者的人数少而且可以控制,旅游开发不仅可以发展当地经济,而且不会造成当地传统文化的商品化。如在南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就是成功的案例。圣天降临、节蹦极跳是该国的一个人生礼仪,蕴藏着丰富的奚拉尼亚传统文化。其主要内容就是年龄在7岁以上的年轻男性在脚踝上系着藤索,从2O米以上的高台上向下跳,以此象征下一个成长阶段的开始。随着该国旅游产业的发展,此活动也被开发成旅游产品,向旅游者开放。由于担心这一仪式会变成商业化,当地旅游理事会决定,一次最多让5O名旅游者前来参观,全年最多举行18次蹦极活动。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民族生态旅游开发时,要更新观念,改变过去单纯追求旅游者抵达人数的做法,对旅游者的人数进行限制,并希望他们有良好的行为规范。
(四)小规模开发原则。民族生态旅游在开发过程中,人为操作因素、人工设施越少越好,尽量做到“看不到”,即人工建筑与周围环境保持和谐一致、协调,与当地的建筑风格相融洽,突出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最少的规划就是做好的规划”。可以将旅游者直接安排在居民家中,同吃同住。给旅游者提供最原生、最淳朴的自然景观和民族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