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Education for National Min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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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是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民族教育的内容包括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它民族先进文化的教育。
中国的民族教育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1)起点低,基础薄弱。许多少数民族是在原来的原始社会残余形态教育、奴隶社会残余形态教育、封建社会寺院教育等不同的基础上,创办和发展了近代学校教育。(2)起步晚,发展快,质量不够高。许多民族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近代学校教育,有的甚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兴办的。由于经费、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较差,有的民族教育质量还不高。(3)学制和教学计划不统一。由于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山区、牧区、边境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季节性差异也大,有聚居,还有散杂居,所以允许采用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学制和教学计划。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学制,有十年制(小学、中学各五年)、十一年制(小学五年、中学六年)、十二年制(小学、中学各六年)。同时分别有相应的十年制、十一年制、十二年制的教学计划。(4)办学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有:全日制、半日制、隔日制,有走读,也有寄宿。寄宿制又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和中小学中的寄宿制民族班。这两种办学形式的学生,享受助学金以及特殊困难补助。1989年,全国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有5000余所,在校少数民族学生达100余万人。(5)使用民族语文教学。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行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族语言文字教学,并在学好本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兼学汉语言文字;没有本族文字而有本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应以本族语言辅助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