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Certificate of Graduation)
目录 |
毕业证书是指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德育体育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准予毕业的证书。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的专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的凭证。毕业证书是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对学历证书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可分别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其中,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毕业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书。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毕业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毕业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