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税(B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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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税又称点点税即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比特量)征税,不仅是对网上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和网络服务要征税,而且对所有的数据交换都要征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卢克·苏特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从理论上讲,“比特税”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商人偷漏所得税及消费税。
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将“比特税”作为征收电子商务税的一种形式,并不是一种合适的方式,这种征税方式存在以下两个弊端:
第一,数据流动量难以精确测量。
第二,比特税无法区别出被征税的数据所代表的实际商品或服务价值的高低。如何确定数据价值归属者,如何确定对什么数据征税及剥+什么数据不征税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所以,该方案一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