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比价复归指具有比价关系的不同商品的价格先后发生同方向、同幅度的变化,使比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复原。各种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是商品比价关系的基础,但由于商品价格偏离价值的程度不同,比价复归所引发的结果也不相同。
比价复归大致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力量主导下的比价复归,比如,由国家定价的商品,政府一般要根据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供求关系来确定比价。一种是市场力量主导的比价复归,这是一种隐性的但非常强大的力量。各种商品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商品比价关系的基础,因为商品的价格背离其价值的幅度是有一定客观限度的。
具有比价关系的不同商品的价格先后发生同方向、同幅度的变化,使比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复原。这一概念是1988年前后中国经济界针对当时国内比价变化情况提出的。
中国自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比价关系向合理方向发展,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显著缩小,农产品内部比价和工业品内部比价的变化也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但到80年代后半期,由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各种商品价格全面上涨,一些正在趋向合理的比价关系向着相反方向变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比价复归。例如工农业产品比价。
为了改变农产品价格偏低、工业品价格偏高的状况,在改革中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应大于工业产品,即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上升幅度应大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的上升幅度。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100的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1978~1988年为56.6,即工业品换农产品数量降低了43.4%;而随后两年发生了逆转,1988~1990年这一指数为110.9,即工业品换农产品数量增加了10.9%。说明这两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又有所扩大,工农产品比价出现复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