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商誉(Positive Good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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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誉是指企业所具有的超额赢利能力,高于同行业资产规模相同企业平均的赢利能力,即存在能为企业带来预期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此时商誉取正值。
在会计中,正商誉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的有效年限内加以摊销或列为费用或冲销留存利润。持此观点的理由为主并企业为了取得以后年度超过同行业水平的利润而付出了高额代价,这种代价伴随着被并企业进入主并企业而存在,如同企业高价购买的材料和商品的道理,要将其分期计入费用,与当期收入配比,正确计算出企业的利润。
(2)在合并当时注销,直接冲减主并方留存利润。既然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的确定很不稳定,也不可能脱离原企业而存在,即商誉在被并企业存在,是否还能在合并后的企业存在还不可知,所以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将商誉在合并当时冲减留存利润,作为一项合并时的费用处理。
(3)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的资产,不予摊销,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价值可能发生了持续下降,其理由在于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很难具体到某项有形资产上,但正是这些有形资产的使用(费用)导致了商誉的存在,如果在把商誉进行分期摊销,就和有形资产费用的发生,产生了重复。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中采用第一种方法处理:要求商誉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延长到20年。美国的相关准则要求采用第三种方法处理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我国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将商誉在10年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