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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次标准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又称弱体保险、次健体保险,即与一般的人相比较,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的人。由于这部分人群死亡率较高,为保证公平性,不能按照标准的人寿保险费率来承保,必须采取特定方法或特殊技术来承保的人寿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的概念从1762年英国的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现代化人寿保险业务的时候就有了,但在当时仅采取加征特别保险费一种办法来办理相关业务,并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精算基础与风险处理技术。近代的次标准体保险是在以1896年美国纽约人寿的基于缺陷体死亡率调查的基础上,并采用评分制方法来承保的次标准体保险为起始,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承保次标准体保险。一般而言,寿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就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既往病史等加以审查,当评定其死亡指数超过临界线时(如果以标准死亡指数为100%时,则订为125%或130%为标准体承保的最高界限,而弱体保险是指该被保险人的审查点数高于125%或130%),如果寿险公司认为在某一条件下尚可以承保,则将该被保险人称为弱体或次标准体;如果寿险公司认为根本无法承保,则称为拒保体或谢绝体。
鉴于次标准体保险的危险性较标准体保险高,为了充分分散风险,弱体保险的自留额以及最高保险金额都订得比标准体保险要低。对于次标准体保险,寿险公司多采用特别承保同意书,载明增加若干岁,或加征特别保险费,或采用削减保险金等方式来承保。这个同意书也是整个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保时已经一目失明或一肢残疾的被保险人也可采用除外责任作同意书,约定将来再失一目或再失一肢时放弃残废保险金,然后才予以承保。
对于次标准体保险,通常采取下列方法来承保以降低风险,保证公平性:
(1)保险金削减给付法。
允许次标准体仍按标准风险的正常费率缴纳保险费,但在保险期限的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给付。这种方式通常仅在保险单生效开始的若干年内予以按比例削减,之后逐渐趋于正常,但在削减期内,对遇意外事故死亡或得法定传染病死亡的被保险人,通常仍全额给付。这种承保方法通常适用于递减性危险的被保险人。例如,刚进行过手术处于恢复或愈合期的被保险人。
(2)年龄增加法。
一般而言,除幼年外,死亡率是随着人们的年龄增加而递增的,所以提高投保年龄可以相对地提高保险费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次标准体的保险费称为增加年龄以提高费率法,简称年龄增加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那些具有递增性的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如患有糖尿病、显著的肥胖症等。
(3)特别保险费(额外保费)征收法。
对于次标准体的被保险人,按照其实际额外死亡率的高低,征收一定额度的额外保险费。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固定性的额外危险。例如,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对吸烟的被保险人加收50元的额外保险费即是一个范例;又如,对职业性危险、酗酒、肺结核等被保险人也可采取该法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