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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是对统一销售和调拨棉纱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于1951年和1952年实行的一个税种。
1951年4月,对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棉纱、棉布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征收棉纱统销税,税率6%。对市场上各厂商库存之棉纱、棉布限期登记补税,小型厂商棉纱存货不满1件(40捆),棉布存货不满l件(20匹)免补。台州于4月开始6月底清结,7月底补税结案。中国花纱布公司台州办事处补税较多,公营补征占68%,私营占32%。共补征棉纱147件2389包,金额83078610元(旧币);棉布l1390匹,金额80655370元(IEl币),补税163733980元(旧币);全年征收17989.3万元(旧币,包括宁海,不含玉环)。
1953年1月,全国修正税制时,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1951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
第一条 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加强国防及经济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纱统销税一律按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征收,税率6%。
第三条 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之。
第四条 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纱数量,并应每5日向当地金库交纳税款一次,交款后须凭交款书向税务机关换领正式收据。
第五条 为平衡税负,调整纱布合法利润,各公私厂商现存之棉纱、棉布,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依限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补税,补税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凡违犯本办法之规定者,税务机关得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罚则处理之。
第七条本办法由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