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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公开规则是指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达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持股达到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增减变化时,都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公开其持股状况。因该比例在各国通常为5%,故权益公开规则又称为“5%规则”。
(1)持股信息公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持股变动公开。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证券法》第86条)。
(1)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二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2)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产生的。若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产生,则不属权益公开规则规制的对象。但对于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非上市的,是否是流通股则在所不问。
依照法律规定,收购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目标公司,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86条)。由此可见,权益公开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市收购报告书、通知和公告等。收购人在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此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证券法》第90条)。可见,在权益公开中,证券监督机构有权在收购人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从而加强了对收购行为的监管。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证券法》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