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管理电子信息(Electronic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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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权利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依著作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可分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和权利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权利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管理信息专指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档资料里,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上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权利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著作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信息。非法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第12条的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者有关作品的使用条件和条款的信息,以及代表这种形式的任何素质或者代码,各种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者在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假冒其作品或者进行非法复制,往往在其作品、制品或者复制品上注明有关权利管理信息。尤其是在数字和网络时代,许多权利管理信息往往是电子形式的,以便公众了解著作权的权利状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它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关于作品本身的信息: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作品的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的信息;
(2)关于作品版权人的信息:包括作者、作者以外的版权人、邻接权人等各种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方面的信息;
(3)关于使用作品的条件和期限;
(4)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人的声明和告示;
(5)识别或链接到上述信息的标记或logo等。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权利人在网络上表明的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关信息,各种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片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在数字化和互联网的环境中,权利管理信息不仅有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期等内容,还有使用该作品的条件和要求等等。它对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在网络环境下,权利管理信息又很容易被他人篡改。势必对著作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l2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的复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七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欧盟《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第7条第2款规定:“权利管理信息一词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被用来识别本指令中涉及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或者《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覆盖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或有关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期限和条件的任何信息,以及代表上述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该指令有关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内容与WCT的上述规定大体一致,要求成员国制裁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诱发、致使、帮助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的情况,去除、改变任何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以及发行、为发行而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改变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作品复制件的行为。DMCA在第一编WIPO条约的执行情况中规定了权利信息的完善(IntegrityofCopyrightManagementInformation),并将此内容增加进《美国版权法》,为新的第12章内容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