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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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是指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产物。
权利本位指以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是作为目的存在的。而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权利主体的一般性,即任何主体都应无差别的享有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而存在差异;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当是对等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当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做有权推定。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滞后性,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权利规定到法律中来,当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应当作有权推定,即“法无规定即自由”。利本位思想生成的动因是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 面发展要求的,但事实上权利本位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重新确立的凸显政治意义的方针、路线的一种回应,或者说,权利本位 思想主要是针对当代中国政治话语的发展而生成的法学理论。权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权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保护和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生产力有两个基本因素:劳动者(人)和生产资料(物)。只有这两个因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生产力才能被开发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因素是分别通过法定的“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护的。
(一)两者的阶级属性和服务方向不同。如同“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等观念和价值一样,“权利本位”可以是“资产阶级的”(与资本主义原则结合),也可以是“无产阶级的”(与社会主义原则结合);与资本主义原则结合,构成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务于资产阶级剥削和役使劳动人民的私利,与社会主义原则结合,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解放全人类的伟大事业。
(二)在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彻底性方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优越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资产阶级是以无产阶级的存在为生存条件的,因而它不可能真正希望无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获得彻底解放,享有与他们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无产阶级则要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任何类型(形式)的剥削和压迫的存在,都意味着无产阶级自身没有获得彻底解放,因而它大公无私,以解放全人类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所以,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日,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宣言(政治纲领),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
(三)社会主义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是统一的。权利本位原则肯定并确立了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以及义务对权利的从属性和保障作用。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排除了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尽义务的不公平现象,是对权利本位原则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救济。由于这两个原则的有机结合,权利本位成为所有公民的权利本位,从而使权利本位在语言上、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再有资产阶级的含义和资本主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