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性许可
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他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例如,获得持枪许可证的相对人,可以持枪或不持枪,不持枪时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可把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反映了主管机关对许可的不同管理方式。一般说来,附义务的许可具有督促相对人积极作为的作用;权利性许可,则可以由相对人自由处置。
- ↑ 韩健,王俊良主编.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实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6.
- ↑ 陈章干著.行政法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