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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币结算是指用本国货币进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调拨等原因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的清算。
1、银行结算:即通过银行渠道,以机构或个人间汇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中方银行的服务水平较高,因而边境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大都通过银行进行且第三国银行转汇结算仍然是我省边贸银行结算的主体,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上看约占九成,而直接按本币进行结算规模只约占一成。银行结算方式仍以电汇为主,其他依次为信用证、保函、托收、银行现钞结算和市场流通结算。
2、钞结算:由于边境贸易中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是农副、轻工等低附加值产品,交易商很多是个体商贩,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考虑,加之现钞结算具有操作简便、灵活、便于周转的特点,因此在边境贸易中特别是边境出口贸易结算中,现钞结算占有一定比例,并借助民间“地摊银行”的媒介,实现人民币、美元、卢布的兑换。
近年来随着中俄两国贸易的发展,本币结算的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对双边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带动与促进作用,与中俄间贸易往来形成了良性互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结算总量提高的背后,是本币结算“畸形发展”,集中表现为币种的失衡和配套业务的缺失。
1、币结算币种不均衡,呈现向“卢布一边倒”的状况。无论是本币结算业务发生额还是本币资金跨境流通额,人民币结算量与卢布结算量相比,在总量、增幅、占比上微乎其微,且逐年下降,而俄罗斯卢布表现的非常强势和活跃。
2、靠汇率套算,无法实现直接清算。目前中俄本币结算是通过美元套算,与用美元结算无实质性差别,这归根结底是由于人民币与卢布之间的市场汇率没有形成,只能借助第三国货币套算完成。据了解,一些开办了卢布兑换业务的地方,办理兑换业务时的汇率,主要依据当地的外汇民间市场行情,并参考俄罗斯官方和民间比价形成,层次低,内涵因素少,缺乏科学性,容易受外汇黑市的操纵和控制,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汇率还有差距,还不能将其作为本币结算汇率使用。人民币与卢布的市场汇率形成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3、赖美元账户进行清算,不保留头寸是清算的主要方式。从企业来看,中方企业不能设置卢布账户,俄方企业不能设置人民币账户。从银行来看,两国本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是通过互设单边账户实现的,即中方签约银行在俄方签约银行设立卢布账户,俄方签约银行在中方签约银行设立人民币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将头寸全部通过第三国调回,不保留头寸。这种账户模式不可能使双方本币在对方国家真正落地,不利于本币结算发展。
4、理行不能办理外币存款及相关业务。中俄双方虽然都允许本国企业建立对方国家货币账户,但现行的本币结算模式无法实现人民币的跨境划转,致使中国的进口商不能将人民币直接划转给俄方出口商,也就无法实现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在俄罗斯,人民币无法在俄罗斯境内存储、直接兑换,在中方境内卢布虽然实现了直接兑换,但仍无法实现自由存取。
第一,划分职责、监管到位。我国银监会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边贸银行结算业务的监管。双方中央银行应步调一致,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对双方本币结算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认真研究双方货币现钞头寸的平衡,研究跨境运输现钞等问题,并加快具体实施步伐。
第三,适时开办离岸业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双方边民及边贸企业,中俄双方商业银行应利用本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机会,开办离岸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四,增加结算工具种类。随着本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开展,原有的汇款结算方式显得单一,应鼓励两国间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使用信用卡、票汇等结算工具开拓本币结算业务。
第五,双方中央银行应积极完善信息交流内容,加快信息交流速度。双方边境地区政府、银行间应定期举行会晤,互相交流外贸、外汇、金融、税收等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商业银行资信情况,为双方银行广泛进行金融合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中俄应以国家的形式组织建设相关信息网络,提供法律、信用、安全保障体系,以保证两国银行的合作安全。
第六,双方中央银行应在打击外汇黑市、反洗钱等违法活动方面加强合作,以维护双方边境地区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