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追索权也称为到期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已届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或不获付款时而行使的追索权。票据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最一般、最主要的原因。
在通常情况下,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第一,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合法提示付款被拒绝时,始能行使追索权;
第二,持票人不获承兑时,在汇票到期日后仍应提示付款。但如果已经作成拒绝承兑证书的,则无须再为付款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