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暂住人口指户口登记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口,俗称“人户分离”的人口。
根据规定,中国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上,仅对“人户分离”预计1个月以上的人口实行暂住人口管理,将暂住人口定义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以市建制的市区或者非市建制的县之下的乡镇为区域界定,如北京市的市辖区之内、市辖区之间的“人户分离”不作为暂住人口管辖,但密云县与市辖区之间的“人户分离”应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二是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的市区(以街道为单位),同一县级市之下街道之间“人户分离”不实行暂住人口管理,但其街道(市区)与乡镇之间则需进行暂住人口管理。
三是县之下的乡镇实行暂住人口管理。具体操作上,一是城市的市辖区之间、市辖区之内不实行暂住人口管理,二是县(旗、市)辖区内乡镇街道,极少强制要求办理暂住登记。
凡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外出就职、务工、经商等,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一年,一人一证,期满可以和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居住的身份证明,必须和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暂住人口在暂住地从事务工、经商活动必须提供暂住证。任何人不得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