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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交易指财产的无偿的单方转移,指常住者和非常住者之间只向对方提供经济价值而不从对方取得价值的经济往来,如援助馈赠等。
1.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这是一种积极地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减少财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实践当中主要指赠与,各国破产法都将赠与作为无偿交易的一种形式,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赠与是一种正常的民事活动,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单方民事行为。但在债务人面临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相关人或其他目的而故意转让财产,则是损害了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各国破产法将其视为恶意行为予以撤销,并且受赠人无善意抗辩权。
2.放弃权利。这是一种消极的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条件地放弃的行为。包括免除债务、放弃债权、撤回诉讼、不承认诉讼请求等。放弃权利也是民法上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在破产法中,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或权利是债权人的担保,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3.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指债务人对本来没有的或不存在的债务,无条件地接受或设立的行为。民法上债权债务的设定,只要不违法,并且为当事人的意志反映,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的情况下,无条件地为自己设定义务或承认义务,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势必使将来的破产财产减少,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此类无偿行为应予撤销,实践中多见的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对为他人设定担保是否属于无偿行为,学界存在不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