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分担(Education Cost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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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本分担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分别承担教育费用。主要承担非义务教育的费用,特别是高等教育的费用。这一理论由美国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于t986年提出,他是针对高等教育而言的。他指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四方面分担,即应由学生、父母、纳税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学生、家长分担教育成本后,可以从未来预期收益中得到补偿。约翰·斯通的这一主张成为国际教育投资体制确立和研究教育成本理论的共识。
确定教育成本分担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支付;谁受益多,谁支付多。也就是说,不同的对象可以根据其从教育中得到的益处的多少来承担教育成本。比如,从义务教育对一个民族的振兴、富强,对一个国家、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传承以及共同价值观的形成方面来看,义务教育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换句话说,整个社会从义务教育中受益是较大的,因而义务教育成本大多数由政府代表的社会承担;从改善社会地位,提高经济收益以及未来能寻找到更好更多的就业机会方面来看,义务教育特别是非义务教育对学生及其家庭来讲有更多的好处。为此,学生及其家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承担更多的教育成本。但要精确计量学生及其家庭和政府对教育成本分担的比例是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