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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是指在学校这种专门的教育机构中,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和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发生符合教育目的的发展和变化的人。学校的每一个职工都是学校教育工作者,而教师则是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主体,是学校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
教育法中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