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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说又称损害说,是以损失补偿观点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的。
损失赔偿说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这一学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就财产保险而言,是正确的,但在人寿保险出现之后,这一观点显得不足了。
它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的事实,并认为此说适用于各种保险。德国的华格纳首倡此说,对后世很有影响,当代许多美国保险学者都强调保险具有分摊损失这一特殊职能。华格纳主张:“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保险,是其独到之处,但对分担损失是否是保险的最本质属性这一点,仍有较多的争议。
此说源于美国,认为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保险的实质。美国学者威尔特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性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人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日本学者也赞同此说。此说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论述保险的,但同样对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不能兼顾。